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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5财保66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0877201U,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腾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以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苏州中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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