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宁8601行初305号
原告宁夏大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刘生海,董事长。
被告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负责人李正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长龙。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大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宁夏大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大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大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大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武
审判员 胡小兵
人民陪审员 吉六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 芳
书记员 叶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