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执3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4000068421775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大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8821388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宁夏大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宁012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宁夏大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事务所顾问费及案件代理费共计637875元。申请执行人******事务所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8779元,执行标的共计64665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22执3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铎
审判员 丁 丹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
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
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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