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异166号
申请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负责人:唐浩。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颐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燕尾港临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连云港汇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霍前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颐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苍某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本院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940号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颐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颐和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本院随后作出结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苍某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本案已经实际执结,不再具备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张玖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涛
书 记 员 朱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