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4046号
原告:***,男,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江苏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8839063XC,住所地灌云县西环南路学府苑。
法定代表人:霍前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汇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审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志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