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2442729Q。
法定代表人:袁继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想,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7888664907。
法定代表人:宗成祥,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12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