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保129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海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