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民辖146号
原告:***。
被告: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成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11月26日借用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并以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亦已审计结束,但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请求判令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21.6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工程款审计结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并判令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为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该院作为发包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已申请追加该院为当事人,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系涉案工程发包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已申请追加该院为当事人,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玲
审 判 员 孔令媛
审 判 员 许银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庞汝全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