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1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凤军,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河南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宗成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颜赤,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利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4民初7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上诉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艳
审判员孙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