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98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海德国际8号地块4楼8-80号。
法定代表人:万坤,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8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合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兴化市,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联合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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