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银松装饰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1281民初9086号
原告:杭州银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富强路31号2幢一层1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海德国际8号地块A楼8-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银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松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银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3633.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期间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4.75%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兴化市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杭州银松装饰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12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逾期给付,则被告自2016年7月26日起承担工程款本金12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233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协议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束长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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