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1民初1071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遇宝勤,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八里工业集中区天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