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平安建材租赁站、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71民初2854号
原告:嘉峪关平安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峪泉镇安远沟老村委会。
经营者:刘金海。
被告: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xxx号。
法定代表人:郭祺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嘉峪关平安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平安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嘉峪关平安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4元,减半收取9772元,由嘉峪关平安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