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3275号
原告:***,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远远,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346号。
被告:李东辉,男,199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被告: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36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志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糜 萍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