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0630号
原告:重庆蜀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22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645D。
法定代表人:柳卫民。
被告: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7143506D。
法定代表人:郭祺姣。
原告重庆蜀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蜀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蜀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之远
书 记 员 朱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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