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3某某与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43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德,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
法定代表人:郭祺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人,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 瑶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