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苏11民终1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云,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根,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5A写字楼13栋405室。
法定代表人:郭祺姣,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核博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给付***工程款6万元,于下列期限给付:1、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3万元;将该款直接打到***银行卡中。姓名:***;开户行:中国银行句容支行营业部;帐号:62×××12;
二、若***未按上述期限足额给付,则视为债权全部到期,***有权按7万元,扣除已给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建平
审判员  程 刚
审判员  杜 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