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282民初9712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37832。
法定代表人:邵羽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雅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5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其于2015年2月份11月份在被告位于武汉中交江锦湾的工地上从事门窗安装工作,至今尚欠其工资款50500元。后经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雅玛公司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雅玛公司向***出具员工工资结算单一份,上载有,工地名称:武汉中交江景湾2015年,姓名:***,月份:2015年二月至2016年一月,工地名:中交江锦湾,合计出勤:328天,单价/天:200元/天,应发工资合计65600元,借支合计15100元,实发工资合计50500元,备注中***签名捺手印,该工资结算单上盖有雅玛公司的公章。
审理****陈述,其通过小包工头葛银山介绍为玛雅公司位于武汉江锦湾的工程上做安装工,与玛雅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雅玛公司平时发放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工资按工作天数结算。2016年年初,葛银山作为玛雅公司在工地上的负责工资结算的负责人手写了工资结算单,经其核对后并由玛雅公司加盖公章。出具工资结算单后,玛雅公司没有支付过款项。玛雅公司已于2016年6、7月份停产。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雅玛公司出具的欠款手续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雅玛公司向***出具的工资结算单,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工资结算单上有合计的实发工资,该笔工资应由玛雅公司及时支付给***。***要求玛雅公司支付拖欠劳务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关于本案欠款金额,有雅玛公司出具的工资结算单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雅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应承担放弃诉讼权利而导致的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雅玛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资款50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2元(已减半收取),由雅玛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垫付,雅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