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玛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8835378-3。
法定代表人:邵羽习,该公司总经理。
周俊与雅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雅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俊47821.3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9元,由雅玛公司负担其中的200元。因雅玛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雅玛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履行。
2、本院已经依职权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雅玛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宜兴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雅玛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有二车辆登记,但已被多案轮候查封,且目前下落不明。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雅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至被执行人雅玛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村委调查其财产情况,查明雅玛公司已经停产,其住所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栋
审判员魏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