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4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8835378-3。
法定代表人邵羽习,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雅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俊38368.78元。二、驳回**对邵建中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周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雅玛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2520元,已由**垫付,该款由**负担1176元,由雅玛公司负担1964,雅玛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垫付人周俊。因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有*******、苏B×××**号车二辆,该二车被另案所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
3、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5、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上述调查情况,但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