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06民初208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管理人: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系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如潮,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
法定代表人:邵羽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惠公司)、第三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玛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惠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雅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对华惠公司享有3269416元工程款的债权;判决原告对上述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3年底及2014年初,华惠公司与雅玛公司签订门窗拉杆、门窗幕墙合同;雅玛公司将合同所涉工程全部转包给***;***按约进场施工,因华惠公司原因工程停工;2016年,华惠公司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进入破产程序;2016年10月,华惠公司管理人与雅玛公司达成复工协议,并签订补充协议,随后雅玛公司通知***继续履行合同;现所有工程均已完工,因华惠公司原因未能进行验收;雅玛公司与华惠公司经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复工前结欠工程款为3269416元,雅玛公司申报债权并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2018年8月,雅玛公司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其抵消拖欠的工程款债务;因口头向华惠公司管理人申请变更债权人及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未获理睬;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惠公司辩称:华惠公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已经确认雅玛公司的相应债权并确认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雅玛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由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人雅玛公司陈述: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向华惠公司主*。******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16日,雅玛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华惠公司签订《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门窗栏杆工程工程合同》,约定雅玛公司承包华惠公司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门窗栏杆工程,合同总价暂估5435802.24元,实际结算按双方确认的竣工图进行计算。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承包,双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2014年5月12日,雅玛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华惠公司签订《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商业门窗幕墙工程工程合同》,约定雅玛公司承包华惠公司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商业门窗幕墙工程,合同总价暂估12809199.92元,实际结算按双方确认的竣工图进行计算。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形式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
2013年10月23日、2014年5月15日,雅玛公司与***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自雅玛公司承包上述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按工程进度支付人工费,实行与进度、质量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工资。***陈述其自雅玛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向雅玛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2016年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华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该院裁定华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本院审理。同年7月28日,本院就该案作出决定书,指定由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华惠公司的管理人。同年8月17日,本院裁定华惠公司重整。******
2018年3月6日,华惠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初步核定雅玛公司工程款核定金额为3269416元(工程款优先权)。******
2018年8月27日,雅玛门窗出具项目对账单,确认扣除公司管理费后结欠***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门窗栏杆工程和商业门窗幕墙工程工程款3351151元。同日,雅玛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雅玛公司将其享受的对华惠公司的3269416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
审理过程中,华惠公司确认经过复建,锦绣商业广场二期项目房屋建设已完成,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因原施工方原因致房屋不能办理综合验收备案,2017年7月起为业主办理了提前入住手续。雅玛公司与***一致确认***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向法庭提供了其购买材料、支付劳务人员报酬的若干证据。******
上述事实,由《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门窗栏杆工程工程合同》、《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商业门窗幕墙工程工程合同》、承包合同、华惠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材料、对账单、债权转让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华惠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定结欠雅玛公司工程款3269416元,并确认其享有工程款优先权。雅玛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相应债权转让给***。***诉至本院,本院通知华惠公司应诉,债权转让对华惠公司发生效力。***要求确认对华惠公司享有3269416元债权,本院予以支持。雅玛公司与***一致确认***为实际施工人,***实际进行案涉工程施工、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现基于债权转让取得工程款债权,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诉请要求确认对华惠公司享有3269416元工程款债权,并就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3269416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欠***工程款3269416元。******
二、***就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326941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78元,由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预交,确认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欠***案件受理费16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