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631号
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35378-3,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
法定代表人:**习。
被执行人:**习,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依职权执行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习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万元,由江苏玛雅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习负担4.538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交纳案件受理费45385元,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短信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习既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同年6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习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习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
3、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总对总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习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习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习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习名下不动产被多个案件查封。
5、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习名下公积金被本院扣划、收取诉讼费。
6、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已对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习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已执行到位13290元,未执行到位32095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仇乾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