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30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蒋小宝,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㳇镇东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37832。
法定代表人:邵羽习。
委托代理人邹季东,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羽习,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邹季东,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邵羽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邵羽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邵羽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邵羽习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邵羽习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邵羽习名下有五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被设定抵押且被本院多案查封。
4、本院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邵羽习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3.87元。
5、本院至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邵羽习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有牌号为苏B0××××轿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不能处置。
6、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邵羽习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已履行了第一期付款100000元。
本案已执行到位1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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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邢旭东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