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某某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2民初5459号
原告:***,男,1948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宝,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㳇镇东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37832。
法定代表人:**习。
被告:**习,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玛公司)、**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2020年11月1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玛公司、**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雅玛公司归还借款500万元,**习对雅玛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5日、2013年12月25日雅玛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其借款350万元、150万元,约定月利率2.5%,**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雅玛公司、**习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9月5日雅玛公司向***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其中银行本票叁佰伍拾万元整。利息为月息2.5分。借款方和担保方对以上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的偿还负连带责任,担保期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有纠纷,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雅玛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公章,**习在担保人处(本人以全部个人及家庭财产及资产为上述借款本息的按时归还作连带担保)签名。在借款下部有雅玛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根据2012年9月5日的借据,今已收到银行本票350万元。同日,雅玛公司**习收到***开具的350万元的银行本票。
2013年12月25日雅玛公司又向***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50万元整,支付方式银行本票1张,金额壹佰伍拾万元,利率为月息2.5分。借款方和保证方对以上借款费用、本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的偿还负连带责任,担保期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有纠纷,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雅玛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公章,**习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处(本人以全部个人及家庭财产及资产为上述借款本息的按时归还作连带担保)签名。在借款下部有雅玛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根据2013年12月25日的借据,今已收到***银行本票150万元。同日,雅玛公司**习收到***开具150万元的银行本票。
审理中,***称借据主文部分“月息2.5分”是2014、2015左右其添加的。借款的时候说好是月息三分的,后来减为2.5分,对此被告同意的,但对同意未能举证证明。***称借款后被告分别于2012年12月5日归还20万元、2012年12月25日归还10万元、2013年2月4日归还20万元、2013年10月11日归还10万元、2014年7月18日归还10万元、2014年9月4日归还20万元、2014年9月29日归还10万元、2014年10月9日归还15万元,合计115万元,上述还款应先支付利息再扣除本金。
审理中,***提供“借款结账清单”4张,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约定,在2013年12月26日结账时,雅玛公司已经很不景气了,当时看他很可怜就帮帮他,利息就算了,到此为止欠本金500万元,结账之后就按月利息2%计算。其中:2013年1月5日借款结账清单主要载明原借款人雅玛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向出借人***借款,现双方确认截止2013年1月5日,借款人尚欠出借人本金3500000元,利息362400元,本息3862400元。**习在借款人栏签名并捺指印。2013年5月4日借款结账清单主要载明原借款人雅玛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向出借人***借款,现双方确认截止2013年5月4日,借款人尚欠出借人本金3500000元,利息666400元,本息4166400元。**习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栏签名并捺指印。2013年7月5日借款结账清单主要载明原借款人雅玛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向出借人借款,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3年7月5日借款人尚欠出借人本金350万元、利息926800元,本息合计4426800元。**习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栏签名并捺指印。2013年12月26日借款结账清单主要载明截止2013年12月26日借款人雅玛公司欠出借人***本金500万元。**习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指印,雅玛公司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栏盖章。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作出判决。根据***提供的借条及银行本票收条,可以确认其与雅玛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系雅玛公司未能及时还款,责任在雅玛公司。**习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字,系其对上述债务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审理中,虽***自认借条中“月息2.5分”系其嗣后添加,但根据***提供的借款结账清单中载明内容双方对利息作出了约定,但该利息的折算标准过高,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自认的还款115万元超出年利率24%部分应抵扣借款本金。按照偿还情况,经计算,雅玛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84.8844万元。该款应予偿还。雅玛公司、**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484.8844万元。
二、**习对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习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万元,由雅玛公司、**习负担4.5385万元,***负担0.1415万元。***预交的诉讼费4.68万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雅玛公司、**习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陈淑敏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人民陪审员  李金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