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2231某某与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6民初223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方本(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37832,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
法定代表人:邵羽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侦,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8963601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破产管理人: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9135828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标准写字楼A6楼797。
诉讼代表人:潘丽瑾,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华,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玛公司)、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凌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被告雅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侦、被告华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雅玛公司支付工程款473591元;2、判令华惠公司对雅玛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雅玛公司、华惠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底及2014年初,华惠公司与雅玛公司签订《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门窗拉杆工程合同》及《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商业门窗幕墙工程合同》,随后雅玛公司将上述两份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与雅玛公司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按约进场施工,后因华惠公司原因,工程停工。2016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华惠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2016年10月,华惠公司管理人与雅玛公司达成复工协议,并签订补充协议。随后***继续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复工后的工程进行施工,现在所有工程均已完工。经华惠公司委托审计,复工后***施工的幕墙工程审定价为6908727元,门窗栏杆工程审定价为428924元,合计7337651元。华惠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473591元工程款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雅玛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由其向华惠公司承包,之后全部转包给***。目前其结欠***复工后的工程款473591元,之所以尚未支付,是因为其尚未收到华惠公司支付的该工程款。
被告华惠公司辩称:目前其结欠案涉工程复工后的工程款确为473591元。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再付款,雅玛公司并未开具该工程款的发票,故其在未开发票前,有权不支付该工程款。只要开具了发票,即可支付该工程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0月16日,华惠公司与雅玛公司签订《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门窗栏杆工程合同》,华惠公司将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门窗栏杆工程发包给雅玛公司。合同中约定华惠公司收到雅玛公司付款文件(付款申请、发票)后,按进度进行付款。2013年10月23日,雅玛公司与***签订《承包合同》,将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门窗栏杆工程转包给***施工。***实际进行了施工,由于华惠公司资金问题,后该工程停工。
2014年3月,华惠公司与雅玛公司签订《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门窗幕墙工程合同》,华惠公司将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幕墙工程发包给雅玛公司。合同中约定华惠公司收到雅玛公司付款文件(付款申请、发票)后,按进度进行付款。2014年5月,雅玛公司与***签订《承包合同》,将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幕墙工程转包给***施工。***实际进行了施工,由于华惠公司资金问题,后该工程停工。
2016年7月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民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受理唐国瑞对华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民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华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7月28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采用竞争选任的方式,指定由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华惠公司管理人。
2016年10月,华惠公司管理人与雅玛公司签订《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及商业幕墙门窗栏杆工程补充协议》,对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幕墙工程和门窗栏杆工程进行复工建设,复工工程仍然发包给雅玛公司。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在收取任何款项前,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足额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复工后,***仍然作为实际施工人,将工程施工完毕。该工程所在小区已由华惠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7月交付业主使用。
2019年3月16日,***与雅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就复工后续建部分,约定雅玛公司不再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中约定的管理费比例向***主张管理费。
***提交江苏方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定单,证明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门窗栏杆工程复工后的工程审定价为428924元,锦绣商业广场二期A区住宅幕墙工程复工后的工程审定价为6908727元,两者合计7337651元。经质证,雅玛公司、华惠公司无异议。
***陈述:复工后华惠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为6864060元,尚余473591元未支付。雅玛公司、华惠公司陈述:复工后,华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6864060元,系由***直接到华惠公司领取承兑汇票,由雅玛公司向华惠公司开具收据。
雅玛公司陈述:现其因经营不善欠税,目前无法开具工程款发票。
以上事实,由上述所列各项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系复工后续建工程的工程款,华惠公司管理人将续建的案涉工程发包给雅玛公司,雅玛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施工,***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施工,该工程所在小区已交付业主使用。雅玛公司作为转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华惠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华惠公司和雅玛公司有关发票的约定,雅玛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前,须向华惠公司提供足额有效发票,否则华惠公司有权延期付款。本院认为开具发票虽系承包方雅玛公司的法定义务,在雅玛公司主张工程款时华惠公司可以此为由对抗雅玛公司,但开具发票仍属附随义务,也并不必然构成华惠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且现雅玛公司称其无法开具发票。华惠公司以此抗辩不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意见于法无据,对华惠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经审定,复工后的工程款审定价为7337651元,扣除***已收到的6864060元工程款,雅玛公司须向***支付工程款473591元。目前华惠公司结欠雅玛公司的工程款也为473591元,华惠公司须对雅玛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73591元;
二、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2元(已由***预交),由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