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初7270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7883537832。
法定代表人:邵羽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雅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