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商初字第0584号
原告宜兴市富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锡宜公路北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达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展航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01025797X。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富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陶公司)与被告江苏达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远公司)、江苏展航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航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陶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富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富陶公司负担。
审判员*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