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达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81民初4932号
原告:四川明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东大街28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20919720R。
法定代表人:赖世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剑,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达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宣城街道解放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3994H。
法定代表人:裴俊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俊。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明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原告四川明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远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出售电力电缆,合同金额145860元,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纠纷解决由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