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3执6441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信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新澄路**,组织机构代码55022202-X。
法定代表人:黄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山市中大模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金茂工业园金茂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2900362-8。
被执行人: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珠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8765431-4。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信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巴商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信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巴商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淳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