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3执30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148-5。
负责人沈屏炎,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奥威建设有限,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珠江**路**号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65431-4。
被执行人昆山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柏庐**路**号织机构代码76240704-2。
被执行人苑久强,男,汉族,1973年7月2日生,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div>
被执行人陈丽娟,女,汉族,1973年11月12日生,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div>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昆山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苑久强、陈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昆商初字第0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64545.51元(截至2014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0381元。三、被告江苏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苑久强、陈丽娟对被告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直接追偿。案件受理费43284元,公告费690元,共计43974元,由四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昆山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苑久强、陈丽娟名下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昆山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查无土地。苑久强、陈丽娟名下坐落于昆山开发区XX路XX-XX号房产(抵押权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698000元)由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暂无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昆山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苑久强、陈丽娟名下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昆山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查无土地。苑久强、陈丽娟名下坐落于昆山开发区XX路XX-XX号房产(抵押权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698000元)由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暂无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0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姚 磊
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
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宗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