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

4514某某与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451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春,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珠江南路20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7654314X。
原告***与被告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