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9771号
原告:***,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修平,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衍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书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平、***衍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晓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洪善伦
书 记 员 田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