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134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2134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42省道北经十七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彩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徽、顾倩,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11月30日生,住江苏省海州区。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程真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隆源新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原告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连云港隆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娜娜
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
人民陪审员  贺 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洪田田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