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宁夏永宁县祥和名邸
被执行人: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殷展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实成商厦二楼。
负责人:杨浩,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永宁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杨和南街。
法定代表人:杨继明,该公司总经理。
***与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宁夏永宁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包括工程款682694.62元、利息161476.24元、案件受理费2506元,执行费17359元,共计864035.86元)。本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