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袁东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江苏路通建设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劳务费及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63971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有一期不按约履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有一期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周红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勤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