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与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20050号
原告: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87673128Y,住所地沭阳县苏北商贸城二期A-5幢1-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69606995N,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长安路西侧范冲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祥,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志良,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中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