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执异76号
案外人: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87673128Y,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6月3日生,住所地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沭阳县。
在本院执行***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工程款80万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8日,本院对原告***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苏1322民初1960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苏1322执6313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苏1322执6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在沭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蓝领公寓一标段工程款80万元予以扣留,同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支付。
案外人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涉案的质保金80万元,系异议人承建沭阳蓝领公寓一标段工程期间,由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从属于异议人所有的工程款总价按5%比例扣留,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证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退回异议人。执行裁定书认定该保质金为***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解除冻结。
申请执行人***辩称:第一、***是蓝领公寓一标段的实际施工人,(有项目经理应**录音为证,还有工业园区规划局处理***所欠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案例为证);第二、***事实欠永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0万元(含利息),并用于蓝领公寓一标段的工程建造;第三、平原公司欠***工程总造价5%的质保金逾期未还。平原公司针对执行***欠款提出执行异议,于法无据。
另查明,2014年6月29日,异议人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建设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蓝领公寓工程一标段,8月1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4月15日,双方签订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异议人还提供其支付蓝领公寓工程一标段相关款项收据,证明该工程与***无关。
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提供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可以证明涉案工程由异议人承建,在沭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蓝领公寓一标段工程款80万元,应属异议人所有。申请执行人认为该款系工程实际施工人被执行人***所有,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异议人的异议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沭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蓝领公寓一标段工程款80万元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周 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