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382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反诉原告):沭阳县龙庙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322510429704J,住所地沭阳县龙庙镇龙庙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第三人: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22787673128Y,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苏北商贸城二期A-5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沭阳县龙庙医院、第三人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