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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沭阳县龙庙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382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反诉原告):沭阳县龙庙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322510429704J,住所地沭阳县龙庙镇龙庙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第三人: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22787673128Y,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苏北商贸城二期A-5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沭阳县龙庙医院、第三人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