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日晒制盐有限公司、侍从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迁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日晒制盐有限公司、侍从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8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民终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日晒制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侍从刚。
原审被告***。
上诉人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日晒制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侍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杨民初字第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上诉人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日晒制盐有限公司邮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期限届满,上诉人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日晒制盐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日晒制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乙斌
代理审判员万红英
代理审判员程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