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3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作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地万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地万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1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贡永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