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地万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6日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南京市鼓楼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京大地万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33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地公司上诉称,1、大地公司认为一审裁定事实存在错误,大地公司注册地虽然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但实际办公地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3号,故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应为南京市玄武区。2、大地公司系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08号世茂君望别墅小区工程的分包方,**群系该工程的“包工头”之一,涂宏磊系***所雇佣的瓦工并在该工地上从事劳动。故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应为南京市秦淮区。根据相关法律,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玄武区人民法院或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中涉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秦淮区。但大地公司提供的一张照片,仅有门牌号,没有大地公司的挂牌或者其他信息,不足以证明其住所地搬至玄武区花园路**,用人单位所在地仍位于鼓楼区华侨路。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査寅
审判员韦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