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6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南京大地万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建设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南京大地万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万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3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于2011年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经济适用房07地块(以下简称07地块)施工。在***的安排下,***承接了07地块8号楼的主体施工、地砖铺设等工程项目。***完成施工任务准备离场时,工程总包方大地建设公司的项目总指挥***和总工程师***请***帮忙另做一部分收尾工程。***提出,这些收尾工程应是由***直接为项目部施工,与***等他人无关,周会庆对此表示同意。因为工程量较小,大地建设公司与***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由大地建设公司直接出具任务单和点工单,以前***经***安排所做工程的单据都记载“***(*)”,而这部分***从大地建设公司单独承接工程的单据则记载“***”,***还提供了通话录音、施工员的证明材料等,证明***与大地建设公司之间就收尾工程的施工直接建立了劳务关系,一二审法院对***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为大地建设公司施工,该公司应当将劳务工资直接支付给***。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大地建设公司是07地块工程施工的总包单位,其将该工程的劳务施工等分包给大地万博公司,大地万博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工程交由***施工,***组织安排***等班组施工,并与***进行结算。一审审理中,大地建设公司、大地万博公司均明确双方已结清分包工程款。***主张,除了完成***安排的工程施工之外,其还与大地建设公司就07地块部分收尾工程直接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应由大地建设公司向其给付相应的工资。但是,***并未与大地建设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提供的点工单、工程任务单只能证明其完成了相应施工,其提供的通话录音也不能证明大地建设公司与其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或者双方就单独结算劳务工资达成了合意,***向大地建设公司主张帮工工资、误工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