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2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宏,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江中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地万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李爱全,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州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地万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爱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5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干
审判员 王晓燕
审判员 王 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