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地万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大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06民初1180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6729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南京大地万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711172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追加第三人南京大地万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万博公司)、第三人***参与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大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大地万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帮工工资及利息、误工费270000元(其中工资***7000元整、利息50000元、误工费3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底应被告大地建设公司项目经理之请,在南京地块工地做工地收尾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大地建设未将该收尾工程的工资支付给原告,经多次交涉仍未果,故要求被告大地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
被告大地建设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涉案工程所有劳务作业,被告全部分包给了大地万博公司,大地万博公司又把劳务作业全部发包给第三人***。原告系第三人***雇佣,其劳务费结算与支付也应当与第三人***进行,与大地建设公司无关,且原告所主*的点工单上的工资,被告已经与第三人***全部结清,所以原告再以此点工单要求被告支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大地万博公司辩称,大地万博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业务往来,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从未向大地万博公司主*过权益。******
第三人***辩称,大地建设公司是工程的总承包方,大地建设公司将劳务全部分包给大地万博公司,然后大地万博公司把劳务又分包给了他,他与大地建设的所有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对此在点工单上有注明“已结”字样。***系他雇佣的工程施工人员,其与***劳务费不仅全部结清,他还多向***支付了十几万,这其中也包括了原告在本案中主*的工资。******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无争议的事实。******
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地块经济适用房07地块(以下简称07地块)的建设单位是南京汇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是被告大地建设公司。2011年11月9日,被告大地建设公司与第三人大地万博公司签订了《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由第三人大地万博公司承接07地块工程土建、砌筑、抹灰、木工、钢筋、砼、架子、杂工等。此后第三人大地万博公司将其承接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第三人***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施工人员入场施工。原告***在施工期间的结算均与第三人***之间发生。******
二、有争议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点工单上所对应的工程款应如何支付。******
对此争议事实。原告***认为,该地块的收尾工作系被告大地建设的工地负责人周会庆交由他施工,并非受第三人***指令,故被告大地建设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收尾工程的工程款,至于被告大地建设公司擅自与第三人***结算与己无关。为证明自己的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点工单、工程任务单及材料限额卡、***出具的收条,并认为点工单上注明施工班组***,就代表该工程由其个人完成,与第三人***无关。******
被告大地建设公司对于点工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点工单上中记载施工班组***(*)可以反映,原告***并非与被告大地建设公司直接发生劳务关系;对于***的收条由于是复印件,无法确认;对于任务及材料限额卡并非完整的工程施工流程,不予认可。******
第三人大地万博公司、***对此意见与被告大地建设公司一致。******
对此事实本院认证如下:当事人对自己主*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的工程收尾工程也系07地块的组成部分,现被告大地建设公司就该工程应向分包单位第三人大地万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原告***认为收尾工程系被告大地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单独雇佣其施工,与第三人大地万博公司、***无关,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原告***认为07地块收尾工程款也应当被告大地建设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的主*,不予支持。******
本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虽然原告***所做的07地块收尾工程系被告大地建设公司总包的工程范围内,但原告***针对双方之间是否形成的劳务及工资上的支付关系,并未举证证明,故原告***所主*,其所做的07地块收尾工程应由被告大地建设公司直接结算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