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29224号
原告: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南京晨光1865创意产业园C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710785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5EH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