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91财保17号
申请人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谊影城(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新雄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