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91民初2110号
原告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音高科技公司)与被告南京鲜活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鲜活世家餐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鲜活世家餐饮公司住所地均在南京市江宁区,属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逯婷婷
见习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