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788号
原告: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南京晨光1865创意产业园C1幢。
法定代表人:孙大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昱,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甫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莲,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汉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陈 乔
人民陪审员 赵 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