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1993号
原告:南京佳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2月生,汉族,现被羁押于安徽省合肥监狱。
原告南京佳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南京佳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被告提出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轿车,***于2017年2月15日以原告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马鞍山***支行账户汇款20万元。后被告因刑事案件被拘留,无法偿还借款,故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被羁押于安徽省合肥监狱,应由原告南京佳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南京佳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提供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195号,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原告南京佳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