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8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倪绍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隆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09元,由上诉人嘉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海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